景泰县财政局、司政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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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2220号案件名称
景泰县财政局、司政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景泰县财政局;司政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2220号申请执行人:景泰县财政局,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法定代表人:陈俊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永明,喜泉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司政云,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申请执行人景泰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司政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甘0423民初29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司政云偿还申请执行人景泰县财政局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景泰县财政局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景泰县财政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2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敏玲审判员 张**吉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继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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