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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财政局、司政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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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2220号
  • 案件名称

    景泰县财政局、司政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景泰县财政局;司政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2220号申请执行人:景泰县财政局,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法定代表人:陈俊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永明,喜泉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司政云,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申请执行人景泰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司政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甘0423民初29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司政云偿还申请执行人景泰县财政局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景泰县财政局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景泰县财政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2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敏玲审判员  张**吉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继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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