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杰、刘斌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16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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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164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军杰、刘斌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军杰;刘斌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1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军杰,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刘斌,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张军杰与刘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9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斌向申请执行人张军杰支付租金318287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3255元。因刘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军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于2021年6月18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斌名下车牌号为豫A×××××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23年8月15日查封期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现因不能发现并实际控制上述车辆而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于2021年9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刘斌户籍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冻结可能向被执行人支付的补偿、补贴款项。五、本院受理的刘斌其他执行案件,已于2021年3月对被执行人在郑州市的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终结当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军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纪国审判员 田 野审判员 董琪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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