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培旺、尉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3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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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3361号案件名称
高培旺、尉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高培旺;尉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5民初3361号 原告尉军,男,汉族.被告高培旺,男,汉族.原告尉军与被告高培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培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尉军诉称,2014年12月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德源信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尉军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德源公司多次向被告和原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接听电话,无奈原告只能替被告偿还了该笔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培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抗辩权的放弃,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及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被告高培旺在德源信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借款20000元,未约定月利率,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并由原告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能按时偿还,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德源信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垫付了借款2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追偿垫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要。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高培旺未在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原告尉军为被告高培旺代偿了借款2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对此引起的后果应自行承担。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贷款20000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培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尉军为其代偿的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高培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蔡济宇人民陪审员 王培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艳玲-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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