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晓坎、谭世旗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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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12号案件名称
楚晓坎、谭世旗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楚晓坎;谭世旗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12号申请人:楚晓坎,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湘阴县。被申请人:谭世旗,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永顺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楚晓坎与被申请人谭世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楚晓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谭世旗名下的银行存款184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据此作出的(2021)湘0781民初9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谭世旗名下银行存款18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谭世旗等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健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海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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