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陈桂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7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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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7440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陈桂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陈桂繁;刘广丽;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744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楠,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繁,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刘广丽,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西河南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周成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诗,该公司法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陈桂繁、刘广丽、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李 琢人民陪审员 刘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 曦书 记 员 郭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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