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黎国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20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2062号案件名称
天津天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黎国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天津天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黎国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206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表人王桂良,经理。被执行人黎国栋,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6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4个,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322.6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安义县,因疫情原因且该案执行标的较小,处置成本过高,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6350元,已执行15322.65元,未执行51027.3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20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自力审判员 于 茹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魏志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