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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丽、朱洪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4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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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4349号
  • 案件名称

    余丽、朱洪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余丽;朱洪苓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4349号原告:余丽,女,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朱洪苓,男,1993年5月2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余丽诉被告朱洪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余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丽承担。审判员  秦友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登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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