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丽、朱洪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4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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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4349号案件名称
余丽、朱洪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余丽;朱洪苓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4349号原告:余丽,女,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朱洪苓,男,1993年5月2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余丽诉被告朱洪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余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丽承担。审判员 秦友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登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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