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建军、梁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2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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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260号之一案件名称
吕建军、梁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吕建军;梁云;刘翠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建军(又名吕军),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被执行人:梁云,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被执行人:刘翠萍,女,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本院在执行吕建军(又名吕军)与梁云、刘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27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吕建军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共计4722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借款利息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9807元、申请执行费191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梁云、刘翠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分别于2021年6月1日、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已冻结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于2021年7月6日向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岚县管理部调查,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但未实际提取;于2021年7月6日向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7月6日向岚县房产服务中心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备案登记信息;于2021年7月8日限制二被执行人高消费和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7月8日将被执行人梁云、刘翠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吕建军,告知其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靳小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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