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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1与梁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5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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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5915号
  • 案件名称

    梁某1与梁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张某;梁某3
  • 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5915号原告:梁某1,女,1991年5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2,男,1969年3月2日出生。被告:张某,女,1970年5月5日出生。被告:梁某3,女,1993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1诉被告梁某2、张某、梁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赵永利调解,人民调解员朱桂林担任记录,原告梁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童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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