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满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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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447号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满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满;刘英丽;路恩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447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195591XN。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松波,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3日,住西峡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满,男,汉族,住西峡县。被告:刘英丽,女,汉族,住西峡县城区。被告:路恩,男,汉族,住西峡县。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满、刘英丽、路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同月17日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对方已履行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饶江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嘉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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