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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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673号案件名称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平;刘观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673号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上云桥镇高岭村。法定代表人:李亦风,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喜,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建平,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刘观红,女,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平、刘观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 洁书 记 员 贺会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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