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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金海、李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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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抗8号
  • 案件名称

    季金海、李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季金海;李秀英;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抗8号抗诉机关: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季金海,男,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原审被告:李秀英,女,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原审原告季金海因与原审被告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404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抚检民监[2021]2104000010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立君审判员  张杰明审判员  田水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双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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