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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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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87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瑜;刘培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87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寿树,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瑜。被执行人刘培来。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瑜、刘培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瑜、刘培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瑜、刘培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瑜、刘培来支付案款54,681.5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刘瑜、刘培来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瑜、刘培来银行存款55,265.56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584元,申请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焦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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