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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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38号案件名称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238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610900MA70K2XXXX,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吴兆庆。委托代理人:张鹏、杨峥,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楠木,男性,1987年3月24日出生,61240119870324XXXX,汉族,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申请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楠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4日以(2021)陕0902执22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楠木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407.69元。申请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传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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