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魏建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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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8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魏建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魏建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8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住所地:周村区丝市街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76837361B。负责人:杨志国,行长。被申请人:魏建华,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魏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8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建华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18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建华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18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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