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祥振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王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6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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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64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东莞市祥振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王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祥振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王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祥振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潢涌工业路3号1栋102室。法定代表人:袁千峰,总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罗勇文,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荣,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祥振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湘0381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情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情况。2021年4月6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乡市桑枣营业所60×××1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因余额不足未予扣划;于8月9日委托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取了被执行人王荣在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理财类保险现金价值47961元,扣除执行费62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款47341元(包括应退案件受理费1850元,票据原件已收回)。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6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荣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17万元和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执行到位45,491元和案件受理费1,850元,尚有124,50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辉南审判员 易洪斌审判员 陈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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