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颖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76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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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763号之三案件名称
于颖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于颖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763号之三被执行人:于颖,女,汉族,1984年09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4××××××××,住瓦市谢屯镇大屯村大屯30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222000703×××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7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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