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张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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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599号案件名称
安某某、张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194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21)甘1027民初79号安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张某某赔偿安某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费用142659.09元(已付8668.56元),张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02.5元,并负担执行费1917。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基金、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7500元,划拨其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7民初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柯 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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