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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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447号案件名称
牛某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牛某某;刘某某;张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447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被告:刘某某,男,住铜川市宜君县。被告:张某,男,住渭南市临渭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李腾。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张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牛某某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牛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王 江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孙彤书记员吴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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