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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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193号案件名称
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4432880XR。被执行人吕波,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302民初4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波给付欠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吕波名下车牌号为辽N×××××号车辆车籍,查封时限两年,申请执行人暂时不需要法院处置;除以上车辆外被执行人名下还有一套房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不需要法院查封、处置。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欠、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款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吕波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吕波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丁彦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璐 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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