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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亚婷、高根牢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3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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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3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尹亚婷、高根牢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尹亚婷;高根牢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亚婷,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谌群社,住阎良区凤凰街道办。被执行人:高根牢,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尹亚婷与高根牢婚姻家庭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1107号调解书,被执行人高根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尹亚婷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赡养费12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根牢名下有位于房屋一套,本院另案正在评估拍卖。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案件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薛晓晓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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