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森、杨俊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9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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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执99号之二案件名称
叶森、杨俊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叶森;杨俊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森,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杨俊,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叶森与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9)巴仲字第25号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862710元、案件执行费1102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证劵、网络资金、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零星存款,本院已进行冻结,因余额少,未进行扣划。 三、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已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四、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辖区塔指东路12号房产(三人共有)及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海马牌车辆(2003年登记)在本案中轮候查封,不具备执行条件。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及财产线索的核实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15126.4元,尚未实现债权847583.6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核实完成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所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叶森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9)巴仲字第2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垚审判员 张剑飞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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