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旭与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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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464号案件名称
刘东旭与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东旭;王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464号原告:刘东旭,男,汉族,1987年8月2日生,现住长春市。 被告:王洋,男,汉族,1987年9月2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旭诉被告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东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东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轶群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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