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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旭与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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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464号
  • 案件名称

    刘东旭与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东旭;王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464号原告:刘东旭,男,汉族,1987年8月2日生,现住长春市。        被告:王洋,男,汉族,1987年9月2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旭诉被告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东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东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轶群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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