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章勇、杨其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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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478号案件名称
杨章勇、杨其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章勇;杨其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杨其新,男,汉族,1956年4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杨章勇,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杨其新与被执行人杨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29民初1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章勇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其新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章勇主动履行1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其新于2021年9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47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可于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田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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