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三与邵红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7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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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7390号案件名称
王小三与邵红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小三;邵红增案件缘由
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7390号原告:王小三,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沁阳市。被告:邵红增,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原告王小三与被告邵红增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因原告需要进一步调取证据,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小三负担。审 判 员 陈 洁法官助理 胡庆宇书 记 员 宰湘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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