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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亮、方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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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571号
  • 案件名称

    万亮、方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万亮;方志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71号原告:万亮,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科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方志辉,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科员,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原告万亮与被告方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万亮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万亮负担。        审判员    曹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建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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