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亮、方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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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571号案件名称
万亮、方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万亮;方志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71号原告:万亮,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科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方志辉,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科员,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原告万亮与被告方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万亮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万亮负担。 审判员 曹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建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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