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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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472号案件名称
常某某、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常某某;牛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牛某某,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20)甘1027民初1503号常某某与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由牛某某清偿常某某借款100000元,牛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牛某某外出下落不明,已函请有关部门对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其名下银行存款16017元已划拨,不足以执行本案,再无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将上述执行经过及结果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牛某某、姚清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1027民初15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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