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草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7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740号
  • 案件名称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草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草望;罗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740号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13215676839148,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487号。法定代表人李凯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权)黄勇,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草望,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被告罗力,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草望、罗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春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