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鲁麟辉、胡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665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6653号
  • 案件名称

    鲁麟辉、胡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鲁麟辉;胡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6653号原告:鲁麟辉,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哲,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骞,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市第一看守所。原告鲁麟辉与被告胡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在向被告胡骞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湖南省岳阳市第一看守所告知本院因疫情原因,暂不配合人民法院在看守所开庭。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骞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市第一看守所,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开庭审理本案。为避免诉讼期限过于冗长,宜先行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在条件许可时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麟辉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莉审 判 员  唐干才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阮 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