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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晋嘉、阳思婷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23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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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23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阳晋嘉、阳思婷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阳晋嘉;阳思婷;阳思瑶;阳昌春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2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阳晋嘉,男,200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申请执行人:阳思婷,女,200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申请执行人:阳思瑶,女,2011年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法定代理人:杨大惠,系三申请执行人生母。被执行人:阳昌春,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晋嘉、阳思婷、阳思瑶与被执行人阳昌春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阳昌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阳昌春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70620011090006143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4.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佩红书 记 员  华克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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