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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振湘道路绿化有限公司、段建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2民初3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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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民初3556号
  • 案件名称

    湘潭市振湘道路绿化有限公司、段建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湘潭市振湘道路绿化有限公司;段建军;刘继光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2民初3556号原告:湘潭市振湘道路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大湖街28号1栋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6071070XH。法定代表人:傅义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绥之,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建军,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户籍地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刘继光,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居民,户籍地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湘潭市振湘道路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建军、刘继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湘潭市振湘道路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振湘道路绿化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湘潭市振湘道路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再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宗霏书 记 员 邓 乐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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