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航宇、西安金海棠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8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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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88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航宇、西安金海棠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航宇;西安金海棠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航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川,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金海棠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延安街北段西侧(优公馆商铺02号)。法定代表人:王高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航宇申请执行西安金海棠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金海棠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王航宇给付案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9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11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金海棠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经在被执行人西安金海棠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西安金海棠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西安金海棠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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