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罗周、雷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7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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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002号案件名称
鲁罗周、雷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鲁罗周;雷红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定 边 县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5民初7002号 原告: 雷红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学智,男,汉族。被告:鲁罗周,男,汉族。原告雷红军诉被告鲁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嘉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红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学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罗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结。20217212021810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4日,被告在定边县承包工程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人民币8万元,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故起诉于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原告人民币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一支,证明2014年11月14日被告鲁罗周借原告雷红军8万元。被告鲁罗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举证据系原始凭据,内容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2014年11月14日被告鲁罗周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后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案涉时间为2014年11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鲁罗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红军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鲁罗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嘉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雪琼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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