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喜、温水萍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3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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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3637号案件名称
李万喜、温水萍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万喜;温水萍;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3637号申请执行人:李万喜,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超(申请执行人之子),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温水萍,女,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超(申请执行人之子),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10号。法定代表人:韩天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李万喜、温水萍与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万喜、温水萍与被执行人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自2021年9月15日起每月支付二申请执行人2000元至2021年11月底前履行完毕。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37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 敬审判员 郑雅琴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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