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明、逯可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6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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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69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金明、逯可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金明;逯可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明,男,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逯可可,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修武县,现住修武县。申请执行人王金明与被执行人逯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21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318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逯可可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8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逯可可在银行均有开户信息,但无可冻结余额。2、查明被执行人逯可可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逯可可无证券开户信息。三、查明被执行人逯可可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逯可可家中,通过被执行人逯可可母亲了解到,被执行人逯可可不在家,且家中没有其他财产;通过被执行人逯可可住所地修武县书记千海生了解到,被执行人逯可可长期不在家且在村里面没有其他财产。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逯可可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6月8日已向被执行人逯可可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逯可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逯可可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金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 洁审判员 千 磐审判员 王兴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聂晨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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