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喆、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3民初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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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519号案件名称
徐喆、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喆;刘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3民初1519号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子长市居民,现住该小区刘某。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子长市新城派出所干警,现住子长市徐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徐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5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2%,利息从2018年3月1日起算至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6日被告徐某向原告刘某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名、摁印确认借款事实,借款后被告徐某将借款利息清偿至2018年3月1日并在借条背面注明“清利清至2018年2月30日”,之后再未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在2021年8月31日与法院干警的谈话中称本案所涉25000元的借款不存在,因原告刘某替他人代还信用卡,后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别人的信用卡刷爆了,无法继续刷取倒还信用卡,因信用卡的卡主是被告介绍给原告的,原告并不认识,所以原告让被告徐某给其出具了25000元的借条,出具借条时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也未给原告偿还过借款利息,给原告支付过的也都是刷信用卡的手续费,其认为原告代还信用卡又收取手续费不合法。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欠原告25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故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刘某有权随时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被告徐某辩称其与原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其之前向原告支付的是信用卡的手续费,而不是借款利息。原告诉称该笔借款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在庭审中原告也称本案所涉该笔借款系刷信用卡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其未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否约定过借款利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徐某具体给其偿还过多少借款利息。经审查,因原、被告未书面载明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诉请由被告偿还其借款25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讼请求中于法有据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六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后,由被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晓 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强 亮 亮 书 记 员 景 秀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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