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雒瑞、刘敏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0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028号
  • 案件名称

    雒瑞、刘敏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雒瑞;刘敏霞;刘良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雒瑞,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被执行人:刘敏霞,女,1979年1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刘良全,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雒瑞与刘敏霞、刘良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雒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敏霞、刘良全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敏霞、刘良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名下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型保险等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敏霞、刘良全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敏霞、刘良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雒瑞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雒瑞有要求被执行人刘敏霞、刘良全继续履行债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秀海审判员  张 永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