雒瑞、刘敏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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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028号案件名称
雒瑞、刘敏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雒瑞;刘敏霞;刘良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雒瑞,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被执行人:刘敏霞,女,1979年1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刘良全,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雒瑞与刘敏霞、刘良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雒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敏霞、刘良全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敏霞、刘良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名下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型保险等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敏霞、刘良全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敏霞、刘良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雒瑞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雒瑞有要求被执行人刘敏霞、刘良全继续履行债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秀海审判员 张 永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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