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振芳、秦振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5财保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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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财保94号案件名称
秦振芳、秦振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秦振芳;秦振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财保94号申请人:秦振芳,女,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申请人:秦振梅,女,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秦振芳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振梅名下位于大名县房屋,河北亿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秦振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振梅名下位于大名县房屋,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秦振芳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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