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致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镇远九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2625民初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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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5民初596号案件名称
贵州致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镇远九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贵州致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镇远九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2625民初596号原告:贵州致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M区第1栋(1)1单元22层13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9272042XN。法定代表人:陈伟,系贵州致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国,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远九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舞阳镇民生街原市政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MA6GUYB92M。法定代表人:杨世洪,系镇远九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见本,贵州互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致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镇远九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致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国、被告镇远九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见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贵州致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服务费19万元;二、判令被告从2020年4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服务费1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被告与原告口头协议,被告委托原告为被告及其下属公司提供下列服务:1、编制出具被告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2、编制被告2019年6月份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3、编制被告2019年财务合并报表。原告接受委托后,为被告完成了委托的审计和合并财务报表的服务工作,审计和合并财务报表初稿经被告审核后,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将工作成果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纸质版邮寄给了被告,并按约定将编制好的被告2019年6月份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和被告2019年财务合并报表通过QQ发送给被告。2020年4月8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与原告补签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年报审计)》和《业务约定书(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年报审计)》的约定,被告应当在《审计业务约定书(年报审计)》签订的5日内付原告服务费17万元;按《业务约定书(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约定,被告应当在《业务约定书(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签订的5日内付原告服务费2万元。但付款时间到后,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口头约定和补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所委托的全部工作成果,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考虑被告付款的情况,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服务费15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镇远九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认原告贵州致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镇远九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致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服务费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贵州致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镇远九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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