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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高洪强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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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591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高洪强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高洪强;刘福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59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易知,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洪强,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执行人:刘福君,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洪强、刘福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6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洪强、刘福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高洪强、刘福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高洪强、刘福君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高洪强、刘福君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洪强、刘福君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福君名下的一套房产,经调查该房产有抵押贷款100余万元,该房产无处置价值。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洪强、刘福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高洪强、刘福君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高洪强、刘福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3313203元,未执行金额3313203元。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有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朝林审 判 员 朱大星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巧书 记 员 徐 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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