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瑞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祥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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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875号案件名称
阿克苏瑞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祥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瑞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祥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875号原告:阿克苏瑞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晶水路29号七星花园小区2号楼101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殷殿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宁川,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祥才,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阿克苏瑞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祥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阿克苏瑞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克苏瑞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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