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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邹平润捷建材经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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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2559号
  • 案件名称

    安徽日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邹平润捷建材经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日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邹平润捷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景元东;马金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2559号原告:安徽日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新河花园商住楼307-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AX5951。法定代表人:王星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该公司员工。被告:邹平润捷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洲市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邹周路与鹤伴四路交汇处路北中意国际家具广场七楼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PWRMA55。法定代表人:宋武,该公司经理。被告:景元东,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洲市邹平市。被告:马金涛,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日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润捷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景元东、马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日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日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日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日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卫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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