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保忠、牛建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4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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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4267号案件名称
刘保忠、牛建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保忠;牛建权;牛筱;王晓颖;徐霞;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4267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更新,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昕毅,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牛建权,男,汉族,1970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XX乡XX村XX组XX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牛筱,男,汉族,1993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XX乡XX村XX组XX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王晓颖,女,汉族,1997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XX乡XX村XX组XX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刘保忠,男,汉族,1960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XX乡XX村XX组XX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徐霞,女,汉族,1962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XX乡XX村XX组XX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建权、牛筱、王晓颖、刘保忠、徐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旭辉人民陪审员 高海波人民陪审员 罗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瑛瑛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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