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鸿文、肖军亮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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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4239号案件名称
彭鸿文、肖军亮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彭鸿文;肖军亮;娄底市星城集团有限公司;肖强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4239号原告:彭鸿文,男,汉族,1991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清健,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晗,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军亮,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应华,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底市星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东街市建设局娄星分局办公楼6楼。法定代表人:曾绍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刚,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肖强,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彭鸿文诉被告肖军亮、娄底市星城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彭鸿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鸿文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鸿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彭鸿文负担。审判员 杨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偲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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