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恢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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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恢69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恢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张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0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56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刘某某未予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调查,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697.3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通过网格员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了告知。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姜彦青审判员 廉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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