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晓霞、高海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浙0903财保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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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903财保15号案件名称
宗晓霞、高海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舟山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宗晓霞;高海潮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3财保15号 申请人:宗晓霞,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志康,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海潮,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申请人宗晓霞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海潮名下的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的不动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500000元。宗晓霞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于2021年9月13日缴纳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宗晓霞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高海潮名下的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普陀区不动产权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保全限额1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宗晓霞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剑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祝祺祎 代书记员朱丹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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