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沈妮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2民初33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民初334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沈妮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沈妮娜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2民初33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住所地辽阳市新运大街352号。负责人:陈春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勇,系该行员工。被告:沈妮娜,女,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诉被告沈妮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负担。审判长 刘彦超审判员 罗 丹审判员 胡威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明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明娟、戴月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669号之十一 下一篇 程国正、洛阳享利商贸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5执17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