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寿邦、郭发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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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3民初2564号案件名称
马寿邦、郭发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寿邦;郭发成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564号原告:马寿邦,男,1990年7月3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 被告:郭发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 原告马寿邦与被告郭发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马寿邦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寿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是在判决前提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寿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寿邦负担。 审判员 李东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孙瑞瑞书记员 孔祥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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