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胜、周伟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3民初3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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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民初3206号案件名称
陈建胜、周伟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建胜;周伟杨;廖廷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23民初3206号原告:陈建胜,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鼎好,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杨,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平县。第三人:廖廷丹,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原告陈建胜与被告周伟扬、第三人廖廷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建胜负担。审 判 长 刘长春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许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坤炎书 记 员 叶林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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