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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临桂支公司、唐超巧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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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647号
  • 案件名称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临桂支公司、唐超巧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临桂支公司;唐超巧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临桂支公司。住所地:临桂区临桂镇世纪大道(世纪东路)桂林奥林匹克花园78#79#组团79幢1006-1、1006-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322355871737C。负责人:邓宇凤,经理。被执行人:唐超巧,男,199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临桂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唐超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桂0324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赔偿款32213.7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泞原书 记 员 曹 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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